为了保证《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总体目标及工作指标的实现,保证“卫十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巩固和扩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范围,切实做好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进一步理顺转诊渠道,明确转诊程序,提高转诊、治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
1.全
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并将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纳入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2.江津
区结核病控制项目办公室依照《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负责辖区内结核病归口管理规划的制定、实施,组织对各级综合性医院业务人员归口管理培训。
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结核病人归口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江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严格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负责结核病日常门诊工作。科学规范的开展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及管理,并负责对辖
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肺结核疫情的核实、确诊、登记、建卡、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督导管理工作。
4.江津
区人民医院负责急重症及伴有并发症需要住院治疗的结核病人住院期间的治疗,并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同时,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对已确诊的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及时转诊到区人民医院救治,待病情稳定缓解后,区人民医院负责将病人转回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完成规定疗程。
其他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所在地区和单位结核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化疗管理以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疫情报告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社会办医,个体行医者对诊断为结核病或疑似结核的病人,按乙类传染病报告的要求填写疫情报告卡,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报告,并将病人立即转诊(按要求填写转诊单)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进行确诊登记,归口治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误转诊或截留病人。
2.各级防保人员除负责本辖
区结核病人的疫情登记、报告、病人转诊等工作外,并负责对该辖区内结核病人的核查、报告、督导管理、宣传培训等项工作。
3.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收到疫情报告以后,必须做到城区在三日内、农村在七日内,进行检诊核实,对病人进行登记、建卡、治疗、管理。(有暴发疫情时除外)
4.结核病高发或发生暴发流行的地
区,应及时主动上报疫情,以便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传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三、治疗及管理
1.门诊肺结核病人由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进行治疗,急重症及伴有并发症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按规定在我局指定的医疗机构(江津
区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凡享受公费医疗单位职工在江津区人民医院治疗结核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享受劳保医疗单位的职工参照执行。
2.对于指定收治住院肺结核病人的医疗机构(江津
区人民医院)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负责病人的登记、报告工作,并统一使用《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规定的化疗方案治疗,并全程督导管理病人。对未愈出院的病人必须及时转送到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继续实施督导化疗,完成规定疗程。
3.非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和未经
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收治肺结核病人。
4、江津
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肺结核病的转诊和归口管理进行执法监督,确保肺结核病人转诊和归口管理工作的落实。
四、考核
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纳入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我局将视其情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江津区卫生局
200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