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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相关文件规定,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已于2008年6月1日起,对辖区内食品、饮用水、化妆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费及健康证工本费进行调整。
调整后食品从业人员(指从事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和帮工),即从事餐饮、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经营、集体食堂(含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摊贩的从业人员)、化妆品从业人员(指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饮用水从业人员(指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的供水、制水、化验人员)预防性体检费及健康证工本费为120元/人.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旅店、宾馆、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馆),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厅(店),影剧院、录象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游泳场(馆)、商场、书店等7类28种场所的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费及健康证工本费为165元/人.次。
从事食品、饮用水、化妆品等行业的残疾人凭残疾证减免10元/人.次,从事公共场所服务的残疾人凭残疾证减免15元/人.次,下岗从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仍按《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卫法监〔2006〕1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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